通合视角丨新能源行业法规政策简报(2026年第八期)

法律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3

要点:

1、到2030年新型电力系统初步建成: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5%,总装机54亿千瓦,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65%、发电量占比50%。

2、全国新能源利用率保持90%左右,分地区分档指导:第一档不低于95%、第二档不低于90%、第三档不低于85%;实现28亿千瓦以上新能源高水平消纳,配电网承载9亿千瓦分布式新能源接入。

3、2030年建成超4000万个充电基础设施(其中大功率约30万个),支撑超1.1亿辆电动汽车出行;需求侧削峰能力占最大负荷比重超5%,虚拟电厂最大调节能力超5000万千瓦。

4、车网互动聚合可调规模力争达5000万千瓦;2030年新型储能达3亿千瓦(“十五五”新增约1.6亿千瓦)。

5、“十五五”新增可承担顶峰保供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约8000万千瓦、等效顶峰时长力争4小时,2030年达1.4亿千瓦;2030年抽水蓄能达1.6亿千瓦左右。

6、大力推动绿电直连、智能微电网等就近消纳新业态,服务算力设施、零碳园区、外向型企业绿电消费;市场交易电量占比达70%,统筹算电协同与交能融合。

全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608/t20260803_1406883.html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生产“十五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7

要点:

1、到2030年量化目标:电力安全事故五年总起数不超2起、安全事件年平均不超5起,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5万千瓦以上水电站大坝垮坝漫坝事故均为0起。

2、全国城市用户年平均停电时间降至0.88小时/户,电网三道防线有效性不低于99.96%;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核电机组等效可用系数分别不低于93%、95%、92%。

3、各级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完成率、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备案率、应急人员培训覆盖率均达100%,大坝重大及以上工程隐患治理率100%,安全科技研发应用资金总投入增加率不低于30%。

4、新业态安全:完善海上风电、“沙戈荒”新能源基地等重点场景安全技术标准,推行新能源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健全新型储能全链条安全标准体系与安全评价机制,开展高风险储能电站摸底调查和分类处置。

5、涉网管理与法规:规范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并网验收标准与运行参数管理,健全新能源建模、参数实测管理及监督评价机制;加快《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修订。

全文链接:

https://www.nea.gov.cn/20260807/f098081c878044999a75f7ed82688e7f/c.html


构网型变流器通用技术规范(GB/T 47968—2026)

发布日期:2026.7.30

生效日期:2026.11.1

要点:

1、我国构网型技术领域首个正式执行的国家标准,适用于交流端口35kV及以下构网型储能变流器、构网型光伏逆变器和构网型全功率风电机组并网变流器。

2、构网型变流器须自主构建并维持内电势幅值和频率、以电压源特性运行;标准规范功率调节、惯量、阻尼、相角跳变响应、电压扰动、宽频阻抗等19项关键指标及试验验证方法。

3、运行硬指标:交流端口电压0.8~1.1倍额定电压、频率45~55Hz可长期运行;输出电流110%额定值长期运行、125%持续不短于1分钟、300%(3倍)持续不短于10秒。

4、弱电网适应性:输出有功时短路比1.1~10、吸收有功(充电)时1.2~10可正常运行,1~1000Hz具备正阻特性;具备0电压穿越2秒等故障穿越能力,须具备零起升压功能、自主构建电压频率实现黑启动。

5、统一构网装备性能门槛与检测、入网试验依据;要求设备厂商交付经实测校验的机电暂态、电磁暂态仿真模型与参数,开放关键内部数据供系统仿真。

全文链接: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std/newGbInfo?hcno=1837672E2FB9FED312FCA4C80BBCC5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

发布日期:2026.8.28

生效日期:2027.1.1

要点:

1、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不得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无条件补充的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当地开垦费最高标准两倍缴纳。

2、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难避让、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3、禁止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堆放固废等破坏种植条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禁止转作其他农用地;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须完成复垦。

4、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行全周期质量管理、责任倒查和终身追责;建立黑土地保护制度,实施退化耕地治理,鼓励适度休耕轮作。

5、耕地保护实行党政同责、责任制考核,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耕地保有量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目标、占补平衡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破坏种植条件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影响:地面集中式光伏、风电等项目占用耕地须办理农用地转用、落实占补平衡并缴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须报国务院批准,项目选址须提前核查用地合规性。

全文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608/t20260828_457234.html




地方政策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我省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13

要点:

1、绿电直连指风电、光伏、生物质等新能源经专用线路向用户直供、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按用户分单用户与多用户(不含居民和农业用户),按电网关系分并网型与离网型,接入电压不超过220(330)千伏。

2、重点支持出口外向型企业及其上下游、国家和省零碳园区改革试点、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产业;分布式光伏可经集中汇流参与,因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存量新能源履行变更手续后可转直连。

3、源荷匹配(以荷定源):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2030年前不低于35%;年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原则上不超过20%。

4、上网电量超限值的,自结算月次月起至当年年底停止向电网上送电量;并网型项目以新型经营主体注册、整体参与电力市场,配建新型储能不得作为独立主体交易,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5、纳入省绿电直连项目清单后方可建设,实行“企业申报、市级初审、省级评审”,市级于每年4月、10月底前报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多用户项目原则上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

6、纳入清单1年未开工的调出清单;5年内累计3年运行指标不达标的应主动申请退出运营;上网电量不纳入机制电价保障,已纳入机制电价的电源项目转直连视为自愿退出机制电价。

全文链接:

https://drc.gd.gov.cn/top/content/mpost_4942734.html


浙江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关于联合印发浙江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3

要点:

1、分四类管理:自然人户用(接入电压不超380伏)、非自然人户用与一般工商业(不超10千伏且总装机不超6兆瓦)、大型工商业(35千伏不超20兆瓦或110千伏不超50兆瓦);容量、电压超规的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2、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可选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余电上网;一般工商业与大型工商业限全部自发自用或余电上网,余电上网项目年自发自用比例不作要求,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

3、实行属地备案和“谁投资、谁备案”,自然人户用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项目备案后2年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继续实施应提交变更申请,不再实施应自行注销。

4、禁止以特许经营权、排他性租赁协议、区域垄断合作等方式控制屋顶等开发资源,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要求设立本地分公司等作为开发门槛。

5、电网接入:以县域为单位开展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并预警;并网限时办结,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110千伏项目20个工作日、35千伏及以下10个工作日内出具答复意见。

6、运行:新建项目须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建档立卡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投资主体可持证参与绿证交易。

全文链接:

https://fzggw.zj.gov.cn/col/col1229123366/art/2026/art_88d61ad2526d40f6821d8122a4649eb4.html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印发东北区域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6

要点:

通知提出:

1、适用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所有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集中报价不改变企业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和交易结算关系,未履行申请程序不得开展集中报价。

2、群组规则: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内同一省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组建集中报价群组,禁止跨集团、跨省集中报价;群组总装机原则上不超过所在省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

3、流程时限: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装机规模或报价场所等信息变化须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4、退出限制:除规定情形外,原则上3个月内只能申请退出1次,退出前形成的交易结果继续有效;企业退出后仍须对退出前的报价行为负责,违规行为可依法追溯处理。

5、隔离要求:群组使用固定IP,各场站分别申报、分别出清、分别结算;报价场所人员、资产、财务与本集团其他发售电业务严格隔离,多个群组不得共用或混用报价场所,集团不得在群组间协调报价或下达统一指令。

6、监管: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报价行为分析报告;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依法依规处理并强制取消集中报价关联关系,整改前不得再次申请。

全文链接:

https://dbj.nea.gov.cn/xxgk/zcfg/202608/t20260806_306274.html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31

要点:

1、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电源、储能、可调节负荷等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鼓励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投资运营。

2、按参与市场分发电类与负荷类:发电类聚合全额上网及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电源和储能,聚合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同一220千伏变电站供电区域、不得跨设区市;负荷类聚合范围不超本省。

3、运营商须为企业法人并实现财务独立核算,参与电能量市场原则上应具备售电公司资质且足额提交履约保函;同一聚合资源同一合同周期内原则上只能与一家运营商确立服务关系。

4、发电类聚合资源计量终端须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要求;能力测试分入市、变更、常态化三类,入市及变更测试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常态化能力校核不合格的暂停运营。

5、运营商可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需求响应期间负荷类虚拟电厂原则上优先参与,同一时段不得以同一调节行为获取重复收益。

6、结算以电网企业计量装置数据为准,发电、用电电量分别核算、严禁相互冲抵;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聚合资源须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直接调控,不得拒绝、干扰、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全文链接:

https://fgw.fujian.gov.cn/zfxxgkzl/zfxxgkml/bwgfxwj/202608/t20260805_7196169.htm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6年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5

要点:

1、本年度拟推进陆上风电34.531万千瓦、光伏电站145.385万千瓦,经上海市电力公司评估电网具备消纳条件后纳入2026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2、时限硬约束:陆上风电须在2027年6月前完成核准,海上光伏按竞争配置文件要求推进,其他光伏电站在2027年6月前开工;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期核准或开工的项目,将移出开发建设方案。

3、对电网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可再生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支持按国家及本市绿电直连政策,组织陆上风电、光伏电站与用户开展绿电直连试点示范。

4、项目须满足国家最新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先进技术指标要求;光伏产品供应商须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鼓励采用高效组件及单机容量、功率曲线保证值等技术指标优良的风电机组。

5、纳入方案项目的开发企业、场址等重点信息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开发企业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及时报市备案;同步做好建档立卡信息填报。

全文链接:

https://fgw.sh.gov.cn/fgw_ny/20260805/27ca3c27046b414992b0182cf8ed47a8.html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14

要点:

1、明确六类建设场景:新建负荷、存量单用户项目吸纳新负荷并扩建电源、重点用能与出口外向企业、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无法并网或消纳受限的存量新能源、分布式光伏集中汇流;优先支持算力设施与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

2、主责单位原则上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也可单方投资组建;园区项目可由园区管委会或第三方机构(不含公共电网企业)担任,鼓励主责单位为负荷方提供综合能源服务。

3、源荷匹配(以荷定源):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2026年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确需余电上网的,年上网电量不超过总可用发电量20%并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

4、实施方案由负荷所在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并征求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及电网企业意见;省能源局分期分批公布项目清单,电源纳入省级年度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

5、内部新增电源须经市州审核后报省能源局纳入方案;因负荷退出或用电规模大幅降低无法继续运营的,经与电源、负荷企业协商一致可申请转为公共电源。

全文链接:

https://fgw.hubei.gov.cn/fbjd/xxgkml/jgzn/wgdw/nyj/xnyhkzsnyc/tzgg/202608/t20260814_5994753.shtml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计划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12

要点:

1、全省电网侧储能2026年建设计划规模合计150万千瓦,湖州、台州、丽水各20万千瓦居前,宁波、嘉兴、衢州各15万千瓦;电源侧项目不占规模,用户侧储能不纳入省级年度计划申报。

2、电网侧独立储能单项目额定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连续放电不低于2小时;联合火电调频的电源侧储能单体功率不低于1.8万千瓦,综合调节性能Kpd值不低于0.9。

3、申报须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电网企业书面初步接入意见,三者缺一不可;业主近3年不得有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且须落实项目资本金。

4、各设区市于8月31日下班前报送省能源局;电网侧入围项目视同纳入清单管理、由省电力公司保障性并网,原则上应于2027年6月底前开工。

5、对新能源企业影响:在浙江布局电网侧独立储能可按此申报纳入年度计划,享受保障性并网与清单管理。

全文链接:

https://piinfo.com.cn/news/show-5530.html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独立储能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25

要点:

1、严禁擅自变更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及投资主体、股权比例,建成投产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转让、买卖开发权;确需变更的,经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2、违规变更、倒卖项目由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按季度汇总上报并抄送省电力公司,项目电网接入审查意见作废。

3、同一220千伏变电站供电区域(含其下级110千伏、35千伏变电站)内合计接入独立储能总规模不超过30万千瓦,超出须另行拟定接入方案。

4、2026年8月1日前配套送出或间隔扩建工程已核准但滞后无法按时并网的项目,接入意见原则上延期6个月;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等长周期项目原则上延期12个月。

5、对新能源企业影响:河南独立储能项目须防范开发权转让与股权变更合规风险,并关注区域接入容量上限约束。

全文链接:

https://www.pvmeng.com/2026/08/25/77091/


上海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26.8.13

要点:

1、支持推荐民营企业参与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等国家重大项目,引导向能源、交通领域及高端能源装备研发制造延伸投资。

2、在低空基础设施、内河航运、能源等重点领域,项目审批(核准)环节须开展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论证;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虚拟电厂、车网互动、新型储能等领域,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3、优化国企有进有退布局,通过投资合作、重组并购、产业共建等方式与民企合作,在氢能与储能、低空经济、卫星互联网等前沿领域联合开展技术开源、项目合作与技术转让。

4、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依法依规给予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助、投资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5、对新能源企业影响:民营储能、虚拟电厂、车网互动运营商在上海获明确政策准入与融资支持信号。

全文链接:

https://fgw.sh.gov.cn/fgw_gdzctz/20260813/fbe4be5464a54ca39983cea957387788.html


关于2026年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27

要点:

1、申报期为2026年8月27日至9月9日,逾期不受理;并网时间在2024年5月22日(含当日)之后的储能项目暂不参与本次申报。

2、用户侧储能按上一自然年实际放电量给予0.5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同时新建光伏的,光伏发电量按0.5元/千瓦时补贴,每年光伏补贴额不超过储能放电量补贴额。

3、申报对象为区内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工商业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按上年度实际放电量除以额定功率计算;两项补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4、获市级首台(套)保费补偿或首购首用风险补偿补助的本区储能企业,区级按市级补助资金给予50%配套。

5、对新能源企业影响:光储结合的用户侧储能项目在铜梁可获放电量补贴,提升项目经济性。

全文链接:

https://www.cqstl.gov.cn/zwgk_171/zfxxgkml/zcjd_1/wzjd_449263/202609/t20260902_16020168.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五”时期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30

要点:

1、做强战略性基础性绿色产业:加快发展新型储能、氢能等绿色能源产业,布局固态电池、钙钛矿光伏等产业新赛道。

2、提升综合能源管理与节能降碳服务水平,扩大绿电进京规模;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等环保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高端再制造,培育零碳工厂、零碳园区。

3、量化目标:到2030年新增生产用电量中绿电比重达80%,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7%,绿色经济重点产业收入年均增速6%左右。

4、构建绿色设计、绿色认证、ESG评级评价等专业服务体系,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

5、对新能源企业影响:北京新型储能、氢能、固态电池等赛道布局信号明确,为企业对接首都市场与创新资源提供方向。

全文链接:

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607/t20260730_4801188.html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十五五”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19

要点:

1、构建多元互补的新型储能产业体系:推动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新一代电化学储能产业化攻关,重点发展盐穴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飞轮储能及氢(氨)储能。

2、开展构网型储能、共享储能、分布式储能聚合等新技术新模式试点,促进储能与风、光、氢能耦合集成。

3、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探索建设液流电池、固态电池、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重力储能、氢储能、电储热等多种技术路线的储能电站。

4、支持金坛盐穴压缩空气储能国家示范工程等长时储能项目,加快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产业化及大型压缩机等核心装备自主化制造。

5、创新能源资产管理模式,发展储能银行、储能容量租赁、共享储能、储能资产证券化等新业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属金融产品。

6、对新能源企业影响:常州储能多技术路线试点与商业模式创新,为企业项目布局与技术选型提供政策窗口。

全文链接:

https://www.changzhou.gov.cn/gi_news/264178779831915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27

要点:

1、存量考核:2025年5月31日前全容量并网的风电、光伏场站,须继续按并网承诺履行配储责任,可选择配建储能、租赁独立储能容量或两者结合落实。

2、未按承诺配储的新能源场站,由电网企业公布名单,并在新能源弃电时段优先压降其出力。

3、配储建设时限:在运场站新建、增配锂离子电池储能应于纳入清单后1年内建成并网;钠离子、液流、固态(半固态)等新技术路线应于18个月内建成并网。

4、未按期建成并网的配建储能移出项目清单,后续申报从严把控;自2027年起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公开披露新能源场站容量租赁备案信息并推送电网企业。

5、对新能源企业影响:山东配建与租赁储能考核趋严,储能及新能源场站应关注配储时限与容量租赁备案披露合规。

全文链接:

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6/8/31/art_306787_82609.html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5-2027年开工抽水蓄能电站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24

要点:

1、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开工建设(取得取水、临时用地、环评批复)的抽水蓄能电站,统一执行标杆容量电价。

2、标杆容量电价:满功率发电时长6小时项目487.53元/千瓦·年、5小时项目459.16元/千瓦·年(含税);项目投运前3个月须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确认。

3、该批次电站全部投运后,标杆容量电价原则上每3年校核一次,首次校核结果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追溯执行。

4、抽水电价、上网电价按山东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形成;市场收益按“三档超额累退”由电站分享;抽水时视作用户,发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5、执行全省统一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前,单个项目可自主选择执行该机制,选择后不再执行标杆容量电价,市场收益全部由电站获得。

6、对新能源企业影响:山东抽蓄容量电价机制为独立储能等调节资源容量补偿定价提供参照,长时储能价值凸显。

全文链接:

http://fgw.shandong.gov.cn/art/2026/8/11/art_91686_10498026.html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河北南部电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V4.1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25

要点:

1、参与调频市场门槛:独立储能充电功率不低于10兆瓦,虚拟电厂可调节电力不低于10兆瓦,且须具备AGC或APC功能并满足华北“两个细则”相关要求。

2、独立储能申报调节速率不得超过折算后单位容量的规定上限速率;市场初期,独立储能等新型主体中标调频总速率占比不超过调频总速率需求的0.3倍。

3、同步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的,须申报充放电功率曲线,各时段充放电功率不大于额定充放电功率的80%,并确保各时段SOC值保持在15%至85%之间。

4、未申报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的独立储能等新型主体,视为不参与次日调频市场交易。

5、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对新能源企业影响:河北南网独立储能、虚拟电厂参与调频的技术门槛与SOC约束明确,涉网运行管理趋严。

全文链接:

https://hbdrc.hebei.gov.cn/gggs_980/202608/t20260825_138550.html



9月实施新法



虚拟电厂技术导则(GB/T 47241—2026)

发布日期:2026.2.27

生效期限:2026.9.1

要点:

1、聚合技术门槛:总聚合容量不低于10MW,总调节容量不低于5MW且单个单元调节容量不低于1MW,调节速率不低于调节容量的3%/min,持续调节时间不小于1h。

2、接入约束:资源宜满足“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资源所属发电或用电用户须与运营商签代理服务合同,同一时期单个资源只能接入一个运营商技术支持系统。

3、运行与结算:资源可聚合成若干单元,原则上隶属同一市场出清节点,条件允许可跨节点聚合;结算以法定计量检定的电能表或远动终端数据为准,由交易机构出具结算依据。

4、安全与测试:涉控虚拟电厂应满足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导则要求;须由具备资质第三方开展调节能力评估等首次测试,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复测。

5、市场与影响:虚拟电厂可参与需求响应及电能量、容量、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分布式光储聚合达标即可依托虚拟电厂主体入市获取收益。

全文链接: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mode=p&id=5iQf4SF8Xpk%3D


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7.31

生效日期:2026.9.1

要点:

1、开票与税目:销售电池须按“电池”类税收分类编码开票;锂离子、锂原电池、镍氢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自2026年9月1日起按2%征税,2027年9月1日起升至4%。

2、抵扣凭证: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税电池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凭证开具日期须在2026年9月1日及以后。

3、台账管理:应建立《电池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的备查资料,并同步完善涂料税款抵扣台账(2015年第5号公告相应条款同步修改)。

4、减免凭证:享受免征的钠离子、固态、燃料电池及钙钛矿、叠层、砷化镓电池等,须在首次申报前取得CMA机构出具的符合国标检测报告并附明细清单留存备查,无报告不得减免。

5、影响提示:储能等电池采购成本自2026年9月1日起将含2%消费税,应核验供应商“电池”税目开票与免征品类检测报告,健全抵扣台账。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1620/content.html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5

生效日期:2026.9.1

要点:

1、计价规则: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当月电价=当月平均电价×(1+供电损耗率),损耗率双方协商、最高不超10%;具备条件的按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对应标准执行。

2、损益共享:供电范围内配置光伏、储能或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向终端用户供电形成的损益,可按权责对等、公平合理原则由双方协商共享共摊。

3、收费约束:主体自用电须独立计量、自行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费用不得以公共能耗费、安全费等名目加收或通过电费分摊;收取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向电网缴纳总额。

4、台账与公示:建立电费收缴台账,按月公开向电网缴费明细及收费项目、依据、计价方式、标准;抄表周期与电网一致,“预收”“充值”按上年平均电价清算、最长不超12个月。

5、衔接与配套:原皖发改价格〔2021〕425号文同时废止;供电公司对具备条件的主体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实现直供到户、抄表到户。

全文链接:

https://fzggw.ah.gov.cn/public/7011/150638061.html


国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8.27

生效日期:2026.9.1

要点:

1、可抵扣情形:保险赔付、接受捐赠、合同未履行违约金、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转让应收债权(不含价证券)、与收入或销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等,进项税额可抵扣。

2、不得抵扣情形:境外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有偿转让股权,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等属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

3、配套口径:放弃增值税优惠须提交书面声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电信服务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终端等应分别核算计税;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销售额计税。

4、衔接条款:公告自2026年9月1日施行,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执行;财税〔2007〕127号相应条款同时废止。

5、影响提示:EPC、售电、储能企业收取违约金、财政补贴及无偿提供服务等场景的进项抵扣规则明确,应同步规范开票与凭证管理。

全文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2024/content.html


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8.28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9.27

要点:

1、企业责任:电力企业须建安全生产保证与监督体系及全员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从业超100人应设安全机构或专职安全员;涉电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演练1次。

2、双重预防: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并按电力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开展判定与治理。

3、涉网管理:AGC、AVC、一次调频、稳定器等涉网参数定期复测,周期不超过5年,检测由具备资质机构开展并经调度审核;涉网关键参数升级改造须经调度审核同意。

4、新业态监管:二次系统范围明确含储能电站监控系统;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新型储能电站等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管部门。

5、报送与处罚:事故(事件)信息须1小时内报送,迟报、谎报、瞒报将被约谈;未履行系统安全责任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改正的处5万至50万元罚款。

6、影响提示:储能、新能源场站并网前须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与涉网参数实测,二次系统与报送时限管理趋严。

全文链接:

https://yyglxxbsgw.ndrc.gov.cn/htmls/article/article.html?articleId=2c97d16c-9ff00a63-01a0-47eadbf7-000b#iframeHeight=804


关于《晋中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项目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8.6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9.6

要点:

1、开工时限:取得开发指标之日起1年内须实质性开工;认定标准为含升压站光伏升压站基础混凝土出地面、不含升压站光伏完成批复规模10%支架基础浇筑、风电首台风机基础浇筑完毕。

2、并网管控:按省能源局要求期限并网;已部分并网项目须在首次正式并网后6个月内完成全容量并网;因不可抗力或确有困难无法按期开工、并网的,应提前半个月书面说明。

3、退出核减:取得指标1年内未实质开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并网或未按期全容量并网等情形的,按程序退出或核减规模,由县级核实后报市、省能源部门处置,退出资源整合盘活。

4、资格挂钩:申报时须书面承诺备案(核准)、开工、全容量并网时间并纳入考核;2个及以上项目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被废止或获批1年内未实质开工的,后续申报以履约情况为考量。

5、进度监管:建立每月调度机制并按月报送市能源局;对滞后项目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本通知有效期2年。

全文链接:

https://nyj.sxjz.gov.cn/tzgg/content_577848


浙江电力领域新型主体市场化响应实施细则(试行)及浙江省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8.20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8.26

要点:

1、主体与品种:新型主体现阶段为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市场化响应设正调节、负调节两品种(半小时标的),分调节型、快速型两类,快速型仅设正调节,另设局域型响应。

2、价格机制:集中竞价、边际出清;正调节0~1200元/MW(0~100万、100万~200万、超200万千瓦分别限800、1000、1200元/MW),负调节0~380元/MW。

3、快速型价格:按“备用容量+响应电量”两部制;日前备用容量上限800元/MW·月、电量1200元/MWh;日内备用容量1000~3000元/MW·月、电量1500元/MWh。

4、准入与分摊:聚合总调节能力不低于5MW、可持续响应不低于1小时;响应费用暂按参与现货的发电企业与全体工商业用户各承担50%分摊。

5、运营规则:资源按发电、储能、负荷三类聚合单元分组并可独立参与市场;负荷管理中心负责能力认证、数字证书与等级评定。

6、结算要求:参与现货须与聚合用户签订套餐、约定收益分成与违约责任,由交易机构与省电力公司按规则结算到户。

全文链接: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0821/1509471.shtml


关于征求《关于明确爬坡辅助服务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6.8.5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8.12

要点:

1、准入条件:参与长三角“两个细则”、未在电能量市场报量报价且未中标调频市场的并网主体可提供爬坡服务;须具备AGC,调节速率不低于1.5%额定容量/分钟、持续响应不低于15分钟。

2、需求与调用:调度机构提前30分钟测算T+30至T+35分钟爬坡需求;按调节性能参数确定调用并下发AGC指令,性能相同的按可调爬坡容量等比例分配。

3、信息披露:执行情况接入“两个细则”管理系统,D+1日09:30前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披露D日各时段爬坡需求及实际调用情况。

4、补偿考核:补偿标准与费用结算按长三角“两个细则”执行;爬坡电能量按现货规则结算,日前实时偏差收益回收费回收倍数为1;扰乱调度秩序按违反调度纪律考核。

5、时间安排:8月20日前组织爬坡模拟运行,10月1日起开展结算试运行。

全文链接:

https://zjb.nea.gov.cn/dtyw/tzgg/202608/t20260805_306152.html


关于对《河南省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电力市场系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8.5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9.5

要点:

1、现货市场:分日前、实时两市场,日前采用全电量申报、集中优化出清;独立储能以“报量不报价”申报充放电曲线、实时按日前曲线优先出清,虚拟电厂、分布式新能源可“报量报价”参与。

2、调频服务:初期主要开展调频交易,集中竞价、统一出清、按调频里程结算;独立储能申报调频容量为额定容量10%~15%,燃煤机组为3%~7.5%。

3、保函额度:按近12个月批发电量×0.8分/kWh与近2个月批发、零售较大电量×5分/kWh取较大值核定;首次入市按预计12个月零售代理电量×0.8分/kWh。

4、信用挂钩:信用评价B级或无评价结果(含首次入市)者保函额度上浮20%;B级、被披露欠费或保函不足未补缴被暂停的,次年仅可缴存保函。

5、担保主体:履约保函、保险提交主体现阶段为售电公司和虚拟电厂,受益人为签约电网企业,由交易机构统一核定收取、按日监测并通知补缴。

全文链接:

https://fgw.henan.gov.cn/2026/08-05/3382771.html


关于对《辽宁省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8.3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8.12

要点:

1、模式界定:风电、光伏、生物质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经专用线路和变电设施向多个不同法人用户供电;不含居民与农业用户,电源原则上为在建或拟建项目。

2、量化指标: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并网型余电上网比例上限20%,消纳困难时段不得向公网反送电。

3、投资与申报:主责单位原则上由电源方与负荷方合资组建,园区可委托管委会或第三方;方案经初审、评审公示后批复,批复后1年内开工、3年内建成投运。

4、市场参与:项目以新型经营主体注册、作为整体由主责单位统一申报,初期“报量不报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公平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

5、绿证与溯源:并网型按内部实际新能源发电量扣减上网电量确定自发自用电量,用户按分时电量占比匹配、形成小时级溯源并核发绿证;弃电不计入新能源利用率,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

6、评估退出:投运后每年一季度开展评估,两次整改仍不达标应主动退出;不再具备持续运行能力的1个月内申请退出并处置直连线路。

全文链接:

https://www.pvmeng.com/2026/08/03/75895/


关于对《关于鼓励废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8.7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8.13

要点:

1、回收网点:按GB/T 38698.2标准布局收集型回收网点;4S店、维修厂、报废拆解厂改造后可开展回收,鼓励电动自行车门店依细则设点并规范暂存收运。

2、资金支持:中试平台获市政府固投总额35%、不超1亿元补助;集中贮存型网点按核定总投资不超30%奖励、单项不超3000万元;腾退空间改造网点按固投30%补助。

3、示范项目:鼓励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配套分布式光伏、储能;市政府固投给予不超工程投资30%补助,并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

4、绿电与税收:参与绿电交易按年度方案以结算电量奖励;利用废电池及拆解物生产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氢氧化锂、磷酸铁锂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监管与激励:建废锂电池监管信息系统,开展联合执法、严打违规收运与非法拆解并信用惩戒;鼓励环境污染责任险、碳交易险,推进碳足迹核算与CCER方法学研究。

全文链接:

https://fgw.beijing.gov.cn/zmhd/dczj/yjgg/202608/t20260807_481316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6.8.28

征求期限:征求意见中

要点:

1、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税两费”合并为地方附加税,税费制度基本平移、税负水平总体稳定。

2、实行11%至13%幅度税率,取代原城建税按行政区划7%、5%、1%分档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征收率的做法。

3、纳税人为在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4、进口货物及境外单位、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对应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地方附加税。

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在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收入全部归属地方。

全文链接: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810961/c5252008/content.html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31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9.30

要点:

1、明确供电企业须主动公开办电流程与时限、执行电价和收费标准、停电区域线路起止时间及抢修复电信息(经即时通讯、短信等推送)、供电可靠性指标按年度公布等。

2、明确可开放容量信息须公开:本地区配电网服务电力用户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能力、容量受限情况,按季度更新。

3、未明确更新时限的主动公开信息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信息咨询不能当场答复的10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情形延期不超15个工作日。

4、未按规定公开的,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建议调离岗位、3年内不得任同类职务。

5、对新能源企业影响: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公开,便于分布式光伏业主掌握电网接入能力与受限情况,辅助并网选址评估。

全文链接:

https://www.nea.gov.cn/20260831/c1aa140dcdbe40e481ded09e4e6fda98/c.html


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27

征求期限:2026.9.1

要点:

1、已商运统调储能(28个)参与现货电能量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并纳入发电侧二级限价、成本补偿、辅助服务等分摊范围;已商运非统调储能(6个)仅参与现货、不参与调频。

2、未转商运储能不参与上述市场,调试电量按当月省内入市储能充放电实时市场均价(二级限价后)结算。

3、注册为储能企业后,相应用电户号不得再以电力用户身份参与零售交易;存量零售合同须2026年9月15日前解约备案,逾期自10月1日起储能主体身份失效。

4、现货以自计划方式申报:竞价日前2日16:00前上报运行日96点曲线及起始SOC,迟报漏报取常设申报、未设常设视为0,申报值不超过注册装机容量。

5、结算实行“日清月结”;充电暂按单一电量制执行输配电价;上网电费、线损费、系统运行费按全部充电量缴纳,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按扣减放电电量后的净充电量缴纳。

6、拟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2027年1月1日起储能改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

全文链接:

https://www.pvmeng.com/2026/08/26/77125/


吉林省工信厅关于《吉林省算电协同发展指导意见(2026-2028年)》(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8.18

征求期限:2026.8.27

要点:

1、建设“风光储+算力”一体化园区,配套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保障算力7×24小时稳定运行。

2、推广“数电联营”,支持算力企业与新能源企业股权合作锁定长期绿电,建立绿电与算力服务价格联动机制。

3、2026年底前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园区内绿电直供比例达60%以上,柔性可调算力中心综合用电成本降至0.5元/度左右,2027年底前力争降至0.4元/度。

4、到2028年算力装备产业规模力争500亿元,新建大型及以上算力中心绿电使用率80%以上、PUE降至1.25以下,智算占比超70%。

5、同步支持绿电、绿证交易实现全绿电供应,确保80%绿电持续供应保障;算力中心优先在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园区集中布局。

全文链接:

https://www.pvmeng.com/2026/08/18/768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能源行业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8.28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9.28

要点:

1、适用范围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为实施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款项,行为实施完毕未收到付款的应收款计入违法所得。

2、仅“直接用于违法行为的合理必要支出”可扣除,包括原材料购进价款、人工成本、安全生产费用等;与其他支出混同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

3、当事人拒不提供、逾期未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致合理必要支出无法查清的,不予扣除;数据难以取得的,可参考调查部分数据及同类同规模单位平均数据综合评判认定。

4、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予扣除;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案由的,违法所得不重复计算。

5、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真实完整提供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委托无利害关系且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核算、评估、审计。

全文链接:

https://yyglxxbsgw.ndrc.gov.cn/htmls/article/article.html?articleId=2c97d16b-9ff0098a-01a0-47fa5e58-0008#iframeHeight=804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8.31

征求期限:拟自2027.1.1执行

要点:

1、现阶段范围为合规在运统调公用煤电、气电及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动态清单管理,经认定自商运次月起纳入,未来可扩至抽蓄、省间外购电。

2、补偿标准按年度确定,现阶段330元/千瓦·年(含税);煤电自愿将年度及月度中长期电量70%与现货联动的按330元执行并纳入运行成本补偿,不联动按165元且不纳入。

3、储能可靠容量=交流侧实测最大放电功率(取年度高低温实测较小值)×系数,系数按放电时长÷近3年系统顶峰时段最大持续时长最高值折算、大于1取1,长时储能系数更高。

4、月度补偿电费=可靠容量×补偿标准×容量供需系数÷12,供需系数现阶段取1,费用入系统运行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年度按差额容量考核扣减。

5、机制建立后年度中长期价格下限调整为现货出清价格下限,2027年底前取消强制中长期签约比例考核;未开展用户电价承受能力评估的项目不得纳入规划核准及补偿。

全文链接: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0831/1510652.shtml


山东省发改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我省分时电价政策优化方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8.27

征求期限:2026.9.3

要点:

1、将每年低谷(含深谷)、高峰(含尖峰)时段上限由各2190小时放宽至各2628小时,其中尖峰、深谷上限由各1200小时放宽至各1500小时。

2、具备条件时探索不同地区错时执行分时电价,实现峰谷时段设置与区域用电特性精准匹配。

3、年内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天气异常等不确定因素时,国网山东电力应及时优化调整尚未执行的峰谷时段,调整结果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

4、已按现行政策签订的固定分时类零售套餐在合同期内可继续执行;新签订零售套餐须按优化后的时段执行。

5、对新能源企业影响:峰谷时段与价差区间变化直接影响储能充放电策略与收益测算,售电侧需同步调整交易策略与零售套餐。

全文链接:

https://power.in-en.com/html/power-2478203.shtml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26

征求期限:2026.9.26

要点:

1、参与区内省间中长期交易的新型储能为独立储能电站,鼓励非独立储能电站具备条件时转为独立储能参与。

2、新型储能交易方式包括滚动撮合、集中竞价、挂牌和双边协商,独立储能以批发用户和发电企业双重身份参与省间中长期交易。

3、独立储能充电时视为批发用户、通过平台聚合方式参与区内省间交易,放电时视为发电企业;同一时段不得同时以两种身份参与。

4、独立储能充电时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放电时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5、独立储能应优先保障权益省电力平衡及新能源消纳调节需求,富余能力方可参与跨省交易;优先消纳省间富余新能源电量,可参照新能源主体待遇。

全文链接:

https://xbj.nea.gov.cn/dtyw/tzgg/202608/t20260826_307403.html


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关于对新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最大放电功率认定管理服务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8.26

征求期限:2026.9.2

要点:

1、独立储能按“月度申报+每日申报”方式申报最大放电功率,自并网运行之日起每日申报并确保足额提供,申报值不得超过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额定容量。

2、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行日申报的视为申报值为0;调度按月度系统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前4日测试,实际功率低于申报值95%(调频及计划检修除外)即不合格,按实际功率认定。

3、实际放电功率超出申报值的暂按申报值认定。

4、测试不合格按月扣减容量补偿电费:累计两次扣10%、三次扣50%、四次及以上扣100%;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达三次的,取消获得容量电费资格。

5、2026年6月1日前已商运储能补发该日至纳入容量电价机制清单期间容量电费;其后商运的补发商运次月起至纳入清单期间电费。

全文链接: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0827/151028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