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6.7.3
生效日期:2026.10.1
要点:
1、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年第3号公布,共31条,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强化信用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2、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的三类情形:①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②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或业务许可证,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滥用股东权利或不履行股东义务等六种行为,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
3、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作出列入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事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可陈述、申辩;列入须制作决定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及救济措施;列入期满后应移出名单。
4、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当事人被列入名单满一年且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且情节严重的,撤销提前移出决定。
5、对新能源企业影响:风电、光伏、储能等新能源企业涉及金融贷款、融资、债券发行等环节,若发生骗取贷款、欺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金融监管系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影响信贷融资和资本市场活动,企业应加强金融业务合规管理。
全文链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64238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6.7.3
生效日期:2027.1.1
要点:
1、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五大机制:①目录管理,统一全国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②归集共享,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③集中公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④查询应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委托代理、选聘评标专家、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应当查询;⑤申诉处理,收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反馈。
2、四类主体信用约束:①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泄露涉密信息、串通投标、向评标专家行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禁止委托其代理业务;②评标专家有被取消评标资格等严重失信信息的不得聘任入库,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等严重失信信息的调整出库并公开;③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拒不履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信息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④招标人纳入公共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监管。
3、法律责任:招标人未按要求查询应用信用信息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重新招标。
全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607/t20260716_1406530.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6
要点:
1.文件提出“十五五”总量目标: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8亿吨标准煤左右。发电目标:发电总装机达到35亿千瓦左右,年发电量达6万亿千瓦时左右;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达28亿千瓦以上、装机占比超过50%。非电利用目标:非电利用总规模较2025年增长1.5倍,折合约1.5亿吨标准煤;制氢规模达200万吨。可靠替代目标:全国风电光伏平均置信出力达8%;新增可再生能源可靠顶峰发电能力3亿千瓦以上。
2.“十五五”重点任务:(一)积极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供给:加快“三北”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推动海上风电规范有序建设;以水风光一体化为重点推进水电开发;多场景多元化开发分布式新能源;积极推进生物质、光热及海洋能发电。(二)加快提升可再生能源电力可靠替代能力:提升风光电站系统友好性能;推动新能源多能一体化发展;促进抽水蓄能高质量发展;提升负荷与新能源的适配性。(三)着力推动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实现突破:科学布局发展绿色氢氨醇;积极推进风光供热供暖;因地制宜推进生物质能多元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地热能供暖(制冷)。(四)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落实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推动全社会自愿消费;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入推动农村能源革命。(五)巩固拓展技术和产业优势:加大技术创新攻关;推动产业链供应链高水平发展;提升新能源电站市场化运营能力。(六)健全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健全法律法规;优化发展机制;完善市场化发展机制;强化用地用海、电力系统等要素保障。(七)深化国际合作。
全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607/t20260723_1406641.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8
要点:
1、价格司核定了第四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监管周期三年。
2、明确了第四监管周期居民、农业电价执行标准、工商业电价执行标准及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标准。
3、输配电价水平直接影响新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结算成本和收益测算,业务部门关注项目所在各省的输配电价变化。
4、海南、福建、北京、青海、浙江等省已相继转发并明确本省执行安排。
全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607/t20260710_1406431.html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五五”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9
要点:
1.文件提出总体要求:到203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5年降低17%,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为实现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推进碳中和奠定坚实基础。
2.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大力推进非化石能源开发、加快提升电力系统新能源消纳能力、深入推进煤炭消费清洁替代、持续优化油气消费结构。
3.推进产业绿色化低碳化:推动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开展传统产业节能降碳改造、加快零碳园区和零碳工厂建设、推进算力设施绿色低碳转型、发挥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作用。
4.深化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加快交通运输领域低碳转型、推进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5.强化支撑保障: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强化科技支撑和人才培养、加强资金支持、完善价格政策、健全市场化机制。
6.凝聚各方合力:压实地方责任、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深化绿色低碳国际合作。
7.加强组织实施。
全文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7/content_7074826.htm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深入推进农村能源革命 开展村镇微能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14
要点:
1、国家能源局部署将开展全国村镇微能网建设试点,旨在深入推进农村能源革命,计划到2028年底建成一批村镇微能网试点项目,试点区域清洁能源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底试点成功经验、成熟模式在农村地区有效实践。
2、试点项目日常运行状态下新能源和电网按照现有机制运营,突发情况下可转为离网运行模式,实现快速复电。
3、支持电网企业开展新能源和负荷的资源聚合管理,统一布局、建设、运维新能源和储能设施,探索新能源汽车、大型农用机具车网互动。
4、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每类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
5、边远地区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和应急型微电网不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管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全文链接:
https://www.nea.gov.cn/20260720/49d1f73c7afb489aa3ff3375b2da941c/c.html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7.16
要点:
1、《公告》公布了恢复征税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
3、光伏电池安排: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按照4%税率征收。
4、免税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5、减免税合规要求: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减免税前取得检测机构(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CMA资质认定证书)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检测报告。
6、避免重复征税:外购或进口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7、对新能源企业影响:锂离子电池(包括磷酸铁锂电池)、全钒液流电池2026年9月起恢复征收消费税(先2%后4%),光伏电池2027年起征税;钠离子、固态、燃料电池等新技术电池享有至2028年底的免税期,企业应关注电池采购成本变化及减免税合规要求。
全文链接:
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1/16166059.html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持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21
要点:
1、《通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变相设置壁垒、妨碍公平竞争;推行“评定分离”与“双盲”评审改革,实行评标专家“盲抽”和技术标“暗标”评审;提高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服务项目技术标权重,确立“优质优价”导向,遏制围标串标,斩断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隐形壁垒。
2、强化注册人员与资质管理:建立严格的注册人员变更追溯机制,1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人员将受限;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时,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原则上须在近2年内未用于其他企业申报部批资质;注册轨迹在国家级平台公开展示,倒逼企业培养自有人才,治理“挂证”乱象和资质“注水”现象。
3、规范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发包制度,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施工活动负总责,不得转包、挂靠,不得分包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严禁“以包代管”。
4、防范化解工程款拖欠风险: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优先采用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推动实现“见索即付”;严格落实过程结算制度,对无争议价款先行支付,完善工程价款争议解决机制,从源头预防“烂尾”风险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5、新能源电站建设涉及的EPC总承包、设备招标、土建施工等环节均属建筑市场监管范围,企业应关注招投标合规(双盲评审)、分包管理(不得转包挂靠、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与过程结算等要求,避免因“挂证”、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并影响资质。
全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e61ba727706e427d9fd0be418ebe630d.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7.27
要点:
1、《公告》明确: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见附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2、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包括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含航道设施)、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企业的上述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可按本条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全文链接: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e61ba727706e427d9fd0be418ebe630d.html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绿色低碳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31
要点:
1、文件提出:以培育壮大绿色生产力为主线,系统部署“实施1个行动、提升4个能力、健全2个体系”七大任务,即深入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提升产业绿色价值创造、绿色装备产品供给、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四类能力,健全工业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和绿色制造服务体系。
2、明确到2030年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峰,重点培育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氢能、节能环保装备等绿色低碳产业。
3、设置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碳排放持续下降等7项预期性发展指标。
4、研究制定废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行政法规,完成500项工业绿色低碳标准制修订。
全文链接:
https://www.news.cn/info/20260731/ec2411403c5f4088aac0cf18ad73ea13/c.html
地方政策
安徽省青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青阳县分布式光伏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6.6.29
要点:
1、文件指出,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由供电公司代自然人向当地备案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申请备案。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在满足“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条件下可以合并备案,其他项目不得合并备案。
2、文件明确,支持范围包括:(1)户用分布式光伏支持利用宅基范围内的住宅屋顶、庭院建设;(2)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支持利用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3、禁建范围:(1)火灾危险性高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历史文化保护建筑、地质灾害易发区、拟拆迁区域等;(2)用地红线范围内无建筑物的。
全文链接:
https://guangfu.bjx.com.cn/news/20260630/1502123.shtml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山东能源监管办关于加强和规范绿电直连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8
要点:
《通知》从实施分类管理、拓展适用条件等多方面优化现有政策:
1、实施分类管理: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产业园就地就近消纳模式类项目统一按绿电直连模式管理;绿电(绿证)交易、分布式自发自用类项目由市级部门组织实施;虚拟电厂类按电力市场规则实施。
2、电网暂无可开放容量地区,投资主体自愿加装适当规模储能且保证不出现反向重过载等问题的,可建设全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红区配储)。
3、源荷匹配指标: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比上限不超过20%。
4、分布式光伏通过集中汇流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的,需与利用居民、商户屋顶等利益相关方签订不低于10年的保障性收益兜底协议。
5、坚决杜绝借用绿电直连名义套取新能源资源,未按期开工或拒不整改的移出项目建设名单、配套新能源项目开发权失效。
全文链接:
http://nyj.shandong.gov.cn/art/2026/7/8/art_354539_10312596.html
云南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13
要点:
通知提出:
1、文件提出:加快构建多元协调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依托能源资源优势,打造源网荷储一体化试点,探索氢能技术开发,形成风、光、水、火、气、氢多种能源互补互济、协同融合的发展格局,打造绿色能源强市。
2、全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坚持风光集中式、分布式并举,推动仙人洞坡、大黑山风电场扩建和崩打、三台铺、岩子脚等集中式风电光伏投产;启动马者哨和小龙潭风电场、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约6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建设。
3、实施智能化改造,提升屋顶光伏等分布式新能源和充电桩接入能力,到2030年煤炭年产量达1700万吨,电力装机达550万千瓦以上;支持20万千瓦分布式新能源、800台充电桩建设。
4、推动配电网从“无源单向”向“有源双向”转变,推动绿电直连、10kV线路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动服务藏粤直流特高压输电工程建设。
5、筑牢电力安全底线:实现以构网型储能为核心启动电源,联动光伏、火电实现多能源协同恢复;推动新能源车移动储能的車网互动智能微电站、智慧虚拟电厂等多元化电力调节资源建设,规划建设新能源超充网络全域覆盖。
全文链接:
https://www.hhky.gov.cn/info/5641/791292.htm
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力市场系列规则(V2.0)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15
要点:
1、《通知》提出:在中长期市场推动10千伏及以上供电电压等级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直接参与;直接参与用户全部电量可通过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购买,但不得同时参与;暂未直接参与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允许次月选择直接参与。
2、现货市场:强化新能源场站功率预测管理,所有报量报价参与现货交易的新能源场站均需具备功率预测功能,竞价日8时前申报次日96点出力预测曲线作为出力上限约束;日前市场出清下限原则上设为日前短期功率预测的5%,影响电网安全或可再生能源消纳时调度机构可按需调整。
3、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费用传导机制完善前,调频市场服务费暂由发电侧并网主体共同分担(涵盖火电、水电,风电场站、光伏场站无需分摊);独立储能按日参与现货或调频市场,同时申报则默认参与调频,调度机构按需调整充放电计划不再补偿。
4、省间交易衔接:独立新型储能参与华中省间互济市场购售电时,省间中标量叠加省内现货申报充放电曲线,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省内现货出清。
5、对新能源企业影响:湖南新能源场站参与现货须配置功率预测系统并按规申报,风电场站、光伏场站不参与调频费用分摊,独立储能可灵活参与现货/调频市场,企业应关注市场结算和考核规则变化。
全文链接:
https://hunb.nea.gov.cn/dtyw/tzgg/tz/202607/t20260715_304848.html
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敖汉旗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16
要点:
1、文件明确:光伏帮扶电站包括列入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光伏扶贫电站、集中式光伏帮扶电站和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村级电站产权归嘎查村集体所有,不得出租、转让;集中式电站产权归旗政府所有。
2、国网敖汉旗供电公司坚持光伏帮扶电站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原则,按实际上网发电量按月核算发电收入并全额拨付至收益专户。
3、收益主要用于:设置公益性岗位(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等)、小型公益性事业、奖励补助和临时救助、人居环境整治与乡村建设、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
4、收益不得用于:嘎查村委会人员工资补助和办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奖金津贴福利补助、偿还债务、设立基金和垫资等;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账、公款私存;不允许以“简单分钱”形式分配。
5、收益分配严格执行村申报、乡镇审核、旗政府审批程序,按“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制定年度使用计划;纳入全国光伏帮扶信息管理平台监督管理。
全文链接:
https://guangfu.bjx.com.cn/news/20260717/1504742.shtml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16
要点:
《通知》介绍了浙江省发展多用户绿电直连的工作部署:
1、多用户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专用线路和变电设施向多个用户供给绿电,实现供给电量清晰溯源和分配的模式;多用户是指多个不同法人实体,不包括居民和农业用户;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绿电直连。
2、直连方式分为并网型(整体接入公共电网)和离网型(与公共电网无电气连接)两类;支持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等就近接入新能源,鼓励具备灵活调节能力的算力设施开展绿电直连。
3、源荷匹配要求:项目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一般项目上网电量不超过总可用发电量20%,算电协同项目不超过30%。
4、项目应明确独立主体作为主责单位,连接线路、变电设施、储能及运营平台原则上由主责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及其内部资源豁免电力业务许可。
5、并网型项目应投产后1个月内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市场注册,原则上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初期以“报量不报价”参与现货市场;与内部电源和负荷签订10年以上长期购电协议。
6、严禁以“绿电直连”名义为违规电厂转正、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对纳入建设计划1年仍未开工的项目及时调出建设计划。
全文链接:
https://fzggw.zj.gov.cn/col/col1229123366/art/2026/art_55a2e38e6d094be2b47d203db03fb053.html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绿电直连有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17
要点:
1、《方案》提出发展目标:至2030年建立健全全周期的绿电直连服务保障体系,推动建成一批高质量绿电直连项目,电源侧开发规模达到50万千瓦;至2035年绿电直连成为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式。
3、试点范围界定:单用户绿电直连和多用户绿电直连;按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
4、应用场景:新建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电源开展绿电直连;支持工业园区、零碳园区、增量配电网的全部或部分负荷就近接入新能源组成多用户绿电直连项目;优先支持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开展绿电直连;分布式光伏可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连。
5、投资与许可:鼓励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中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
6、市场参与:并网型项目投产后按《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以新型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市场注册,原则上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主责单位统一申报,按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结算,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初期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至“报量报价”;绿电直连项目上网电量不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不参与机制电价竞价。
7、对新能源企业影响:上海及周边新能源企业可依托该方案申报绿电直连项目,向算力设施、绿色氢氨醇等高绿电需求用户直供,实现就近消纳和收益保障。
全文链接:
https://fgw.sh.gov.cn/fgw_ny/20260720/cbffa8f901214782b0f32856e860662c.html
山西阳泉市能源局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20
要点:
1.通知明确,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满足调度数据采集、监测范围和频率要求,能接受并自动执行有功功率控制指令。
2.具备条件的存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根据产权分界点,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以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高效可靠利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当按照调管关系接受相应平台的远程调控,分布式光伏逆变器设备需具备至少一条数据接口向电网企业开放,包括但不限于电压、电流、功率等信息,满足采集、监测、控制要求。
4.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向负荷或线路提供可靠的电力,不得擅自停运或者调整涉网参数。
全文链接:
https://guangfu.bjx.com.cn/news/20260729/1506248.shtml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21
要点:
1、《方案》明确,到2030年,全省分布式光伏累计装机规模较2025年翻一番,达到1.2亿千瓦;展望2035年,全省分布式光伏累计装机规模达到1.6亿千瓦。
2、同时提到,引导园区集中建设,电网公司按照“一园一案”制定接网方案,做好配套服务工作。鼓励整村连片开发,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时,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相关汇流设施、接网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与运维,整村光伏项目参照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标准参与电网调节,在并网时明确设备运维管理界面。
3、《方案》还提到,提高电网保障能力。加快电网升级改造。有序加大配电网投资,加快建设满足分布式光伏就地就近消纳和集中连片开发要求的智慧配电网,支持分布式光伏通过集中汇流方式参与多用户绿电直供。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提高电力系统综合承载能力。各级电网企业应主动配合各类分布式光伏开发主体,做好并网调试送电工作。提高系统调节能力。根据系统调节需求及分布式光伏消纳利用率情况,提升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调节能力。开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四可”同步建设。鼓励用户和电源同步配套储能系统,打造光储一体化项目,提高绿电自发自用比例;统筹光伏、储能、充电桩和各类用能设备,构建小型微电网,推广客户端能源管理系统,实现能源统一调度管理。
全文链接:
https://fzggw.jiangsu.gov.cn/art/2026/7/29/art_84097_11809969.html
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22
要点:
1、方案从各方职责要求、建设及接入管理、注册及变更管理、交易及结算管理、运行及安全管理、评价及退出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要求等8个方面,系统规范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
3、职责分工:省能源局统筹全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营管理,会同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制定完善政策、市场规则、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省电力公司建设运维省级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平台,提供接入测试、能力校核、档案管理、运行监测、效果评估等服务;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注册、套餐签订、信息披露、信用管理及结算。
4、市场主体: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责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资源聚合、终端配置,按程序接入省级平台,承担涉网安全、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安全等安全主体责任;被聚合用户根据实际调节能力自愿选择运营商并签订代理协议。
5、交易结算:虚拟电厂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各类市场,按资源类型分类建立交易单元——发电交易单元视同发电主体、用电交易单元视同用电主体、储能交易单元可视同独立储能);以电网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按户号单元分上下网电量计量结算,运营商费用结算至企业账户、用户收益结算至电费户号或财务账户,公平承担市场考核费用。
6、评价退出机制:建立首次、变更、周期三类能力校核机制,能力校核结果作为参与各类市场和电力需求响应的准入依据;开展实测验证和等级评定(A级虚拟电厂纳入重点推广目录,B级及以上可享收益系数放宽及信用加分),规范注销退出流程。
7、对新能源企业影响:储能、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等资源可聚合参与虚拟电厂,企业应关注运营商资质、接入省级平台、能力校核与等级评定等要求,合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需求响应。
全文链接:
https://fzggw.ah.gov.cn/public/22554241/150619241.html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23
要点:
1、《通知》明确目标:到2030年全面融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有序推动各类型电源和除保障性用户外的电力用户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
2、有序推进容量市场机制研究:落实煤电、气电容量电价政策,适时研究建立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节性资源的容量电价机制,待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有序推动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3、加快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力争2026年底前进入模拟试运行阶段;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加强分时电价机制与现货市场的衔接,通过分时价格信号引导需求侧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
4、推动分布式电源公平承担系统调节成本,支持分布式新能源以聚合交易、直接交易等模式参与市场;规范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灵活参与电力市场机制,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建设发展。
5、自2027年起推动35千伏及以上用户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10千伏用户自2028年起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推动大同—天津南特高压输电工程于2027年建成投运。
全文链接:
https://gyxxh.tj.gov.cn/ZWGK4147/ZCWJ6355/wjwj/202607/t20260723_7340998.html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23
要点:
1、文件指出:加快建设高速公路新能源廊道装备与应用产业综合体,依托通用机械制造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MOF材料批量化制备中试平台等创新平台,打造国内领先的高速公路新能源廊道装备与应用产业生态。完善储能安全与智慧能源等产业创新综合体技术攻关、资源配置、产业服务、生态聚合等功能,聚焦储能安全与智慧能源,主攻储能安全、长时储能、智慧调度、氢能协同四大技术方向,持续强化技术供给能力和产业服务效能;
2、新能源与储能领域:建设新型储能技术研发中心、储能安全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落实全市储能产业“5+N”空间布局,引进储能电池组装、逆变器等关键部件制造企业,打造“电子+储能”特色融合产业带,构建从电芯到系统的完整安全防护网。
3、深化“源网荷储”一体化互动的绿色低碳示范场景建设,在科学谷、金凤实验室、数据中心等关键节点推进建设“光储充放”一体化微电网示范区,全域布局集高效补能、智能检测、换电服务于一体的智慧能源场站。
4、依托清安储能自研虚拟电厂平台,以负荷聚合商身份聚合分布式光伏、储能及充电桩等分散资源,参与全市电力辅助服务与现货交易。
5、加快建设高速公路新能源廊道装备与应用产业综合体,打造国内领先的高速公路新能源廊道装备与应用产业生态。
全文链接:
https://gxq.cq.gov.cn/zwgk_202/zfxxgkml/zcwj/qtgw/202607/t20260722_15842787.html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浦区节能降碳“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23
要点:
1、文件明确:到2030年,全面建成并高效运行以碳排放双控为核心的管理制度,搭建覆盖全领域的节能降碳智慧管理体系。
2、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方面,按行业、分领域推进“光伏+”专项工程。探索光伏应用的创新模式,推动光伏项目建设与城市更新的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地推进地表水源、污水(再生水)源等热泵系统的应用。深化虚拟电厂平台的运营,完善激励机制,拓展平台可调负荷的规模和类型,推动电动汽车反向充电、新型储能等资源接入平台,推进虚拟电厂与建筑绿色转型深度融合,鼓励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预留并落实负荷调节能力。到2030年,虚拟电厂的可调负荷达到100兆瓦。探索设立区域绿电服务与交易中心(平台),积极鼓励并助力外向型企业、行业优质企业开展绿电交易,强化用能主体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
3、节能降碳数智化基础方面,扩大商业建筑虚拟电厂平台规模,拓展楼宇及可调资源的覆盖范围,提升资源的智能调控能力。扎实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智慧管理平台建设,建立覆盖重点排放单位的线上碳管理账户,深化平台能效诊断、碳双控等板块的功能。
全文链接: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优化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24
生效日期:2026.9.1
要点:
1、新申报入库项目须在6个月内实质性开工、12个月内建成并网;出库项目重新入库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实质开工,6个月内建成并网。
2、未按期开工或建成且未申请延期的项目调整出库,出库后电网接入状态自动失效,原占用接入资源予以释放——坚决防止“圈而不建”。
3、延期原则仅限一次:电化学储能延期不超过6个月,压缩空气、液流电池等不超过12个月(须固定资产完成投资不低于30%)。
4、项目库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各市能源局按季度摸底可接入容量,建立项目管理台账。
5、实质开工以升压站、主控楼、储能系统等重要设施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为标志;项目单位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6、文件删除了《关于加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新能源发〔2025〕175号)中项目在建设期和全容量并网后5年内不得擅自转让的规定,对于晋能源新能源发〔2026〕106号文生效后是否可以转让有待政策落地观察。
全文链接:
https://nyj.shanxi.gov.cn/zfxxgk/fdzdgknr/sjwj/202607/t20260727_10184643.shtml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有序开展绿电直连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24
要点:
1、文件指出:按照国家650号文、688号文要求,绿电直连项目的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专用线路和变电设施向用户(负荷)供给绿电,实现供给电量清晰溯源和分配。根据电力用户数量,分为单一用户绿电直连和多用户绿电直连。根据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绿电直连和离网型绿电直连。涉及多个电力用户的,用户应分布在清晰、连续的地理边界范围内,须为不同法人实体,且不包含居民或农业电力用户。
2、重点支持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开展并网型绿电直连。除科技攻关试点外,暂不支持离网型绿电直连项目。绿电直连项目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模纳入我省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相关方案。
3、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开展绿电直连。存量负荷中,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型外向企业、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零碳园区或高耗能园区,可利用周边新能源,探索开展绿电直连。
4、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的原则合理规划新能源装机规模,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60%,占所有用户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并网型项目的年上网电量原则上不超过总可用发电量的20%。现阶段暂不限制电源与负荷的接线距离。
5、项目应按照整体化方案统一建设、同步投产。若单个负荷分年达产、或多个负荷无法同期投产,应结合负荷投产时序匹配新能源、配套储能等设施建设规模。
全文链接:
https://fgw.fujian.gov.cn/zfxxgkzl/zfxxgkml/bwgfxwj/202607/t20260727_7192471.htm
安徽宿松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27
要点:
《通知》指出, 紧盯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并网、运维全生命周期管控,整治违规建设、失信经营、安全缺位等乱象,明晰监管部门、市场主体、产权人各方责任。完善隐患闭环整改、日常监管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监管严实、惩戒合规的长效管理体系,全面提升行业安全规范管理质效,具体方面如下:
1.企业开展业务前,须在县发改委完成行业登记,纳入全县光伏行业名录,并提交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说明、股权公示截图、本地固定运维场地证明、专职运维人员社保缴纳凭证、《分布式光伏项目合规经营与安全生产承诺书》(企业、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等相关材料。以分公司经营的,母公司出具《履约保障函》,对租金兑付、屋面修复、安全赔偿、运维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投资企业对屋顶租赁协议、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两个一致”佐证材料等履行实质审查义务,严禁伪造、变造材料申报项目;违规开发引发损失、纠纷由企业全额承担。
3.房屋产权人须如实告知房屋权属、建筑安全、违规搭建等关键信息,不得刻意隐瞒;隐瞒造成违规建设、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由产权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全文链接:
https://www.susong.gov.cn/public/2000003591/2030524287.html
福建诗山镇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7.27
要点:
《通告》对辖区排查分布式光伏项目安全隐患作出工作安排,主要内容如下:
1、严格压实光伏安装运维企业主体责任:全镇从事屋顶光伏项目建设、施工、运维的服务企业须履行安全生产首要主体责任,对承建、运维的所有光伏项目开展全覆盖、无死角隐患排查,重点排查光伏板下方屋面违规围挡、封闭搭建、私自改造、占用堆放等问题,建立巡查台账和隐患整改台账。
2、全面开展业主屋面违规搭建自行整改:严禁任何人在光伏板下方及屋面区域私自围挡封闭、搭建构筑物、改造屋面空间,严禁将光伏屋面区域用于生活起居、仓储堆放、杂物囤积、生产作业等违规用途。
3、问题整改期限及责任:相关承建企业、广大业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拆除光伏屋面所有违规围挡、私自搭建的违建构筑物,恢复屋面空旷原状;逾期整改不到位引发安全事故的,涉事企业及房屋产权人承担各自安全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行政处罚及相关法律责任。
4、逾期处置及责任追究:对逾期未拆除、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违规搭建行为,依法依规组织处置,涉及违法建设需要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整治过程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房屋产权人、光伏承建企业自行承担。
全文链接:
https://guangfu.bjx.com.cn/news/20260728/1506145.shtml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拉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27
要点:
《通知》对拉萨市分布式光伏的入库备案流程作出规定:
1、备案主体包括以下四类:(1)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2)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3)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利用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4)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2、分类专项材料要求如下:(1)全额自发自用离网型项目:需提供项目投资主体与用电单位签订的《消纳用电协议》(消纳比例须为100%)。;(2)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型项目:a.需提供项目投资主体与用电单位签订的《消纳用电协议》(自发自用比例≥70%);b.需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国网公司出具);c.承诺书中还需明确“不向电网反送电(防逆流措施)、自发自用比例≥70%”等相关内容;(3)黄、红色消纳管控分区项目:项目投资主体备案申报材料必须附消纳分析报告。
3、备案程序为:线上赋码、属地初审、市级审核。
全文链接:
https://guangfu.bjx.com.cn/news/20260728/1506105.shtml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6.7.28
要点:
1.《意见》提出:培育壮大综合能源服务。推动“风光水火储”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持续完善电力市场规则,强化电力交易平台功能。培育壮大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综合能源服务商等新型专业化经营主体,提供一站式、全周期能源综合解决方案。拓展“绿电+先进制造业”、“绿电+氢氨醇”、“绿电+交通”等融合业态,扩大绿电直连规模,支持企业打通“绿电绿证交易+绿证核销认证+碳足迹核算”完整业务链条。拓展省级数字能源平台应用场景。
2.节能降碳。加强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严格执行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碳排放清单报送审查制度。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依法稳妥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等抵(质)押融资,推动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探索碳保险、碳中和债券等创新产品。
全文链接:
https://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607/t20260728_329321.html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低碳零碳负碳方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30
要点:
1、《办法》明确:从省预算内基建投资中统筹安排资金,定向支持园区低碳零碳负碳建设、园区一体化合同能源管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等方向项目,规范和加强项目申报、评审、下达和监管。
2、支持方式:资金采用投资补助方式,补助额度不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0万元;申报项目需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前期手续基本完备、2026年内可开工形成实物工作量,在建项目优先倾斜。
3、零碳电力供应系统门槛:包括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等绿色电力直接供应及园区增量配电网、微电网改造适配;按新建部分绿电直供比例评审,优先支持新建系统电力全部由绿电供应的项目,低于80%的不予支持。
4、零碳供热系统门槛: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零碳热能及燃气、工业余热等低碳热能集中供热;优先支持供热系统100%零碳化项目,零碳热源比例低于50%的不予支持。
5、零碳改造与能碳平台门槛:改造项目优先支持改造后碳排放降至原水平10%以内、碳排放削减幅度不足50%的不予支持;能碳管理平台须具备用能负荷监控、源网匹配调节、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力热力溯源、企业碳排放核算等能力,优先支持“源、网、荷、储”全覆盖平台,仅具数据收集展示功能的不予支持。
6、对新能源企业影响: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园区储能配套等新能源项目可申报省级资金支持,应满足绿电直供比例、零碳化比例、减排幅度等量化准入门槛,避免“浅层化、表面化”低碳项目申报。
全文链接:
https://fgw.hunan.gov.cn/fgw/xxgk_70899/zcfg/dfxfg/202607/t20260730_34036746.html
8月实施新法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6.6.5
生效期限:2026.8.1
要点:
1、《办法》是在能源领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顶层制度设计。“十五五”时期是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的攻坚期、决胜期。《办法》构建起“消费端刚性义务+消纳端属地责任”双轮驱动格局,省级行政区域和重点用能行业两个层面压实消纳和消费责任。
2、重点用能行业包括电解铝、钢铁、水泥、多晶硅、国家枢纽节点新建数据中心等,未来覆盖工业、建筑、交通领域。
3、首次将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绿氢氨醇等)纳入考核,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通过绿证核算。
4、消纳责任权重分区分档、同步下达2030年指标;未完成省区可购绿证补充,逾期约谈通报并转移至下一年度。
5、国家按季度监测、按年度评估,各省不得限制新能源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交易或跨省区绿证交易。
全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606/t20260612_140583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发布日期:2026.3.12
生效日期:2026.8.15
要点:
1、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共5编1242条(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2、施行后《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开启“法典化”时代。
3、对新能源企业的影响:光伏电站、风电场、储能电站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要求更加系统化,项目建设运营需全面对标法典要求。首次独立成编的绿色低碳发展编,明确将碳达峰碳中和、清洁能源、绿色低碳产业纳入法律体系。
4、法典第944条明确规定“国家促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培育壮大新能源、生物制造等新兴产业”,且第1013条规定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典及《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负责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工作——新能源(光伏、储能)在法律上被明确定位为受国家促进的绿色低碳产业。对三大业务而言,法典宏观导向利好,但与此同时,环评、选址、固废回收、碳排放等具体合规义务被法典化、系统化,监管责任更清晰、执法口径更统一。
5、 退役储能电池的危废管理与回收义务是核心新增关注点: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须取得许可证。
法典第978条生产者责任延伸覆盖“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含工商储/独立储能电站的电芯与系统)生产者的回收义务。对储能系统开发商影响体现在:设备采购合同中回收责任条款、退役电池处置渠道合规性(不得交给无证单位)、项目退出期(设计寿命8-12年)的退役处置成本预留。
全文链接:
http://www.npc.gov.cn/rdxwzx/xwzx2026/xwzx2026014/202603/t20260313_453247.html
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
发布日期:2024.12.16
生效日期:2026.8.1
要点:
1、自2026年8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对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充电桩等)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开始强制实施,全国范围统一执行。
2、通过开展防触电、短路保护、耐火耐燃等关键安全指标测试和企业现场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检查,筑牢质量安全底线。
3、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汽车供电设备,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8月1日前已投入运营的设备,经营者应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5、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地实际同步细化落地管控要求,对充电设备生产、销售环节开展专项排查整治。
全文链接:
https://www.samr.gov.cn/xw/sj/art/2026/art_6e1f76b4b7ae4350bc38c76e0a512744.html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31
生效日期:2026.8.1
要点:
1、抽水蓄能电站抽水(发电)电量全部进入市场,不再作为优购(优发)电量;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2、永安、漳平、雁石、邵武等内陆燃煤电厂参与省内市场交易的实际售电价格=交易价格+0.03元/千瓦时,今后根据市场建设进程适时调整。
3、非“三余”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基期交叉补贴征收标准调整为0.0185元/千瓦时。
4、工商业单一制电量电价按电压等级逐级递减:不满1千伏0.1833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0883元/千瓦时;居民与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5、省内上网环节线损率为3.37%,外送电送出省输电价格每千瓦时0.0220元。
全文链接: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7.30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8.30
要点:
1、修订依据《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
2、适用范围扩展:明确储能作为电源纳入电网接入管理;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等之间互联及绿电直连等新型经营主体接入电网均参照执行。
3、时限要求:电网企业收到接网意向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分布式新能源2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系统设计所需基础资料。
4、禁止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接入申请、违规增设前置条件、违规收取不合理服务费用等行为。
5、法律责任:违反公平开放规定可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及时回购接网工程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6、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流程、时限和费用具有直接规范作用,建议企业结合并网实践积极反馈意见。
全文链接:
安徽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7.20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8.19
要点:
1、细则所指新能源增量项目,为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指全容量并网,下同)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源网荷储、绿电直连等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以及2027年1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2、其中提到竞价申报项目为已投产和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可自行参与竞价,也可由聚合商代理参与竞价,每个聚合商每次竞价代理项目总容量不高于100兆瓦。
3、 履约保函开具要求。拟参与竞价的已投产项目,不需开具履约保函。拟参与竞价的未投产项目,需提交在国内银行营业网点开具的履约保函。保函金额可按项目装机容量、该类电源年合理利用小时、安徽省燃煤发电基准价三者乘积的一定比例确定。
4、竞价工作按照“通知—公告—申报—审核—出清—公示—公布”标准化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全文链接:
https://guangfu.bjx.com.cn/news/20260723/1505456.shtml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湖北、江西、重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备用及爬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27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8.20
要点:
1、细则结合华中区域源网发展实际,设立备用、爬坡两类辅助服务品种,服务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2、参与主体:市场初期包括火电、水电(含抽水蓄能)、新型储能、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可调节资源,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须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后续逐步扩大范围。
3、准入标准:备用资源应满足15分钟内调用且持续时长不低于2小时;火电机组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抽蓄)40MW及以上且具备调节能力、新型储能调节容量不低于5MW/10MWh、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总聚合容量不低于10MW且总调节容量不低于5MW;爬坡资源须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电力爬坡辅助服务能力合格测试报告,并报量报价参与省/市内电力现货市场。
4、交易方式:备用辅助服务采取“集中竞价、日前申报出清,实时按需调用”方式;爬坡辅助服务采用“日前申报、日内实时市场出清”方式,与现货电能量市场联合出清,将新能源出力预测偏差纳入系统爬坡需求,平抑现货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爬坡出清价格下限为0、上限暂定为各省/市内现货电能量市场出清价格上限。
5、结算安排:备用、爬坡全部成本由省内全体工商业用户用电量与未入市上网电量共同分摊,储能只获得补偿、不参与费用分摊;电化学储能作为单个申报单元参与交易,申报上限为储能最大可用放电功率、申报下限固定5MW,爬坡日前只申报爬坡速率。
6、对新能源企业影响:细则正式实施后,湖北、江西、重庆区域的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主体可通过提供备用及爬坡辅助服务获得补偿收入,储能电站应关注准入条件、申报方式与结算规则。
全文链接:
https://hzj.nea.gov.cn/dtyw/jgdt/202607/t20260727_305446.html
关于对北京市加快建设零碳园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7.27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8.3
要点:
1、发展目标:到2030年,形成建设零碳园区的技术体系、运营模式、政策标准和服务体系,力争打造20个左右市级零碳园区;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内容、改革创新、支持政策、组织实施四部分,共16项任务措施。
2、申报准入条件中生产制造类园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低于1万吨标准煤,科技研发、文化创意、商务会展等功能为主的园区不低于3000吨标准煤;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
3、刚性考核指标:园区单位能耗碳排放不高于0.2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80%以上;建立包含核心指标与引导指标的市级零碳园区建设指标体系,按单位能耗碳排放划分近零碳、零碳两类园区。
4、建设内容重点:因地制宜发展绿电直连、绿电聚合、增量配电网、智能微电网、先进储能等新型绿色电力供应模式,推动虚拟电厂建设,鼓励签订多年期小时级绿电采购协议,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园区级储能调峰;支持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光储直柔等先进技术应用,支撑绿电绿证交易、碳资产开发运营。
5、支持政策:对符合建设内容要求的项目给予30%-50%资金支持;对园区内负碳示范、能碳管理平台、采用本市绿色低碳先进技术推荐目录中技术的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比例可提高至4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可持续挂钩贷款、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等创新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债券、纳入绿色金融债券支持范围。
6、“一园一策”分类建设:围绕高端制造、科创研发、循环经济、物流仓储、商务会展、智慧农业等类型探索差异化建设路径;建设期一般为3年,对进展缓慢的园区动态调整退出建设名单,通过验收的园区正式成为零碳园区。
全文链接:
https://www.beijing.gov.cn/hudong/gfxwjzj/zjxx/202607/t20260728_4794721.html
北京市碳普惠方法学鼓励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自消纳模式(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7.29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8.11
要点:
1、其中《北京市碳普惠方法学 鼓励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自消纳模式(征求意见稿)》明确:碳普惠方法学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内居民自建分布式光伏项目,要求项目单一并网点装机容量不超过400kW、光伏发电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70%。同时,对项目重复申请补贴情况作出限制性规定。
2、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现有同类方法学通常以项目发电量或上网电量为基础核算减排量,侧重清洁电力的生产替代效应。碳普惠方法学创新采用“自发自用电量”作为减排量核算基准,区别于传统发电量核算模式,依托减排收益引导居民用户优先消纳绿色电力,缓解分布式光伏大规模并网带来的电网调控压力,提升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水平,实现政策导向由鼓励光伏发电向推动就地消纳的转变。
全文链接:
河南省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7.9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8.8
要点:
1、该方案所称集中报价,特指多个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新能源),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力中长期电能量交易中的集中交易和现货电能量交易的集中报价行为。
2、方案提出,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河南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以电力交易平台披露的实际数据为准)。原则上仅允许河南省内的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
3、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原则上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不应超过河南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装机规模(以电力交易平台披露的实际数据为准)。原则上仅允许河南省内的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集中报价。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
全文链接:
https://henb.nea.gov.cn/dtyw/tzgg/202607/t20260708_304403.html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6.7.15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7.17
要点:
1、《办法》旨在规范和指导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工作,涵盖项目管理、技术要求、能力测试、运行管理、市场交易、需求响应、退出机制等各环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制定。
3、虚拟电厂定义: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运行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源聚合运营模式。
4、聚合要求:聚合单元分为分布式发电、储能、负荷类(含全电量和调节量两类),位于220千伏及以上母线节点;禁止包含已受调度的发电及储能资源;同一资源仅可签约一家主体且关系不低于6个月,禁止跨省聚合;总聚合容量不低于10MW、调节容量不低于5MW,单单元可调容量≥1MW且持续调节≥1小时。
5、运营管理:运营商与其建设运营的虚拟电厂一一对应,以运营商为市场注册主体、以聚合单元为交易单元;运营商与资源方按“收益分享、风险共担”原则分配收益,聚合期间不得重复参与交易或获取收益。
6、接入管理:参与需求响应的虚拟电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参与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现与上级平台的数据交互与指令执行。
7、对新能源企业影响:企业储能、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可聚合参与虚拟电厂,应关注运营商注册、聚合单元划分、能力测试及市场交易等合规要求。
全文链接:
https://fgw.ln.gov.cn/fgw/index/wsgs/2026071510433298573/index.shtml
河北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7.6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8.5
要点:
1、明确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与新能源相关的包括:高效光伏(新型薄膜、异质结、钙钛矿等新型光伏发电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柔性光伏组件、光伏建筑一体化组件,光储一体化)、高端风电(大型整机、主轴轴承、齿轮箱、高性能碳纤维叶片)、绿色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大型化低能耗制氢装备、氢燃料电池及核心零部件)、新型储能(固态、钠离子、全钒液流等储能电池及关键材料)。
2、配套领域含绿电算力一体化、深远海风电、海上光伏、海洋氢能、生物质能源等。
全文链接:
https://news.bjx.com.cn/html/20260707/1503161.shtml
广东省台山市能源发展“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7.22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7.29
要点:
规划提出从严管控高耗能项目,同步培育零碳园区、绿色产业等低碳融合新业态。具体为:
1、大力实施节能降碳专项行动。工业领域加快淘汰超20年老旧低效设备,实施生产线节能绿色改造;建筑领域严守绿色建筑、节能强制标准,推进既有建筑改造;交通领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布局充电、加氢配套设施,推进船舶清洁能源替代。
2、从严管控 “两高” 项目全流程。建立常态化全过程监管机制,严格新增项目准入、联合评估,落实产能、碳排放、煤炭替代要求,确保新项目能耗、排污达国内先进标准;支持合规存量 “两高” 企业节能技改,实现增量严控、存量提质。
3、健全精细化节能管理体系。压实重点用能单位常态化管理,定期开展能效诊断、能源评估;严格固定资产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优化能耗指标倾斜优质产业;常态化节能监察,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4、培育低碳融合发展新载体。依托台山核电、海上风电资源打造零碳园区,全域布局屋顶光伏,配套储能、智能配网,引进风电、储能、氢能等绿色装备产业,推动传统制造产业链绿色升级,持续扩大零碳工厂培育数量。同时推进各类园区绿色升级,落实厂房 “宜建尽建” 光伏建设,淘汰低效工业锅炉,扩大集中供热覆盖,持续提升园区节能降碳综合效益。
全文链接:
https://m.bjx.com.cn/mnews/20260727/1505890.shtml
南昌市进贤县碳达峰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7.23
征求期限:自发布之日起7天
要点:
1、文件提出:积极稳妥布局新型储能,重点布局一批配置合理新型储能的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加快推进江西普慧能源有限公司进贤县300MW独立共享储能电站建设,保障新能源高效消纳利用。
2、加强新型储能系统推广应用,发展“新能源+储能”,推动电化学储能等调峰设施建设,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新型储能发展规划(2024-2030年)》,积极引导新能源电站以市场化方式配置新型储能,鼓励在宜春袁州、上饶鄱阳、南昌进贤、赣州宁都等新能源项目汇集区域鼓励配建储能集中建设,加快推进江西普慧能源有限公司进贤县300MW独立共享储能电站建设。积极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形式发展,结合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新型储能与智慧城市、乡村振兴、智慧交通等领域的跨界融合,支持依托新型储能发展虚拟电厂、智慧能源等新模式,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电网错峰能力和尖峰负荷响应能力。
全文链接:
https://m.bjx.com.cn/mnews/20260730/1506500.shtml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云南省户用分布式光伏系统建设技术规程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7.6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8.6
要点:
1、《规程》是云南省为规范户用分布式光伏系统在民用建筑上的建设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0.4kV以下、单个项目总装机容量不超过200kW的户用光伏发电工程。
2、《规程》以安全可靠、绿色低碳、因地制宜为原则,从项目前期条件到具体施工安装及安全管控进行了全流程规定,涵盖了备案与电网接入手续、选址的气候与承重评估、土建工程的结构设计与支架标准,以及组件、逆变器、防雷接地和系统接入等安装工程各环节的技术要求,并强调了施工人员资质与安全作业条件。
3、前期条件与选址要求:规程规定工程实施前须取得项目备案证和电网接入意见,并同步核查配电网的接入容量。选址阶段需评估当地气候和自然灾害风险,避免严重遮挡,优先选择日照好的建筑或附属空间,同时确保建筑屋面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并提前确定穿屋面施工点及防水恢复方案。
4、规程着重电气安全,要求防雷与接地系统应与建筑原有系统合用且接地电阻不大于4Ω,系统接入公用电网须设易操作、有明显断开点的专用开关箱。在施工安全上,规定安装人员须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并接受培训,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须停止高处作业,材料不得集中堆放,同时明确了防止组件短路、热斑效应等操作禁令。
全文链接:
https://zfcxjst.yn.gov.cn/gongzuodongtai2/gongshigonggao4/492573.html
浙江工业领域光伏开发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6.7.6
征求期限:征求至2026.8.5
要点:
1、意见要求:按照“能装尽装、自用优先、结余上网”原则,立足电网消纳承载条件、厂房建筑结构安全、企业生产运营需求实际,全力推进工业光伏开发建设,“十五五”期间,全省新建工业厂房可利用建筑屋顶安装光伏比例达到 100%,存量工业厂房可利用建筑屋顶安装光伏“能装尽装”,全力实现新增工业光伏装机1000万千瓦目标。
2、工业光伏开发建设要求,根据省里工作任务分工,各地经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切实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建设、电力及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协同配合,全面摸清底数,优化服务、加强指导,合力推动工业光伏开发建设。
(一)能批尽批。各地发展改革(能源)、电力部门要积极推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备案便利措施,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要能批尽批、即报即审、快审快批。(二)能建尽建。工业企业和园区要全面排摸,充分挖掘潜力,全面实施光伏开发建设。(三)能优尽优。工业企业和园区要优先选用光电转换效率高、耐候性与可靠性好、使用寿命长的组件产品。(四)能融尽融。工业企业和园区要充分利用工业微电网技术构建源网荷储交互融合的运维体系,实现光伏与电网的高效协同。(五)能上尽上。各地电力部门要在电网安全运行基础上,全力保障工业光伏接入公共电网并网消纳。
全文链接:
https://guangfu.bjx.com.cn/news/20260707/1503143.shtml